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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

2020-06-17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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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知道离婚诉讼无非就是围绕那么几个问题进行处理,比如子女抚养权问题、财产分割问题等等,而这些问题当事人都十分关心,那么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诉讼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

  基本案情

  2008年陈某和王某经介绍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3月登记结婚。2014年,王某犯罪被判入狱,双方产生矛盾,分居至今。后,王某到法院起诉离婚。

  王某诉称:双方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某处的房屋是婚前所建,登记到王某名下,是其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陈某辩称:同意和王某离婚,夫妻共有两处房产:一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某处,该房产为婚前王某父亲所建,婚后赠与给夫妻二人,只是登记在王某名下;另一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某处,登记在王某父亲名下,因为王某在外欠债,如果登记在王某名下,就会被法院执行,所以才登记到王某父亲名下。

诉讼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王某和陈某虽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双方婚后因王某犯罪服刑而产生矛盾,并因此开始分居至今。王某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请求准予离婚,陈某亦明确表示同意离婚。故本院确认王某和陈某的夫妻感情已破裂,并已无挽回的可能,对王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某处的房产为王某婚前建设所得,登记在王某名下,属于王某个人财产。陈某抗辩认为该房产为婚前王某父亲所建,婚后赠与给夫妻二人,只是登记在王某名下。但陈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房产为婚后王某父亲赠与给夫妻双方,而房产登记在王某一个人名下,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即便该房产为王某父亲所赠与,也应视为赠与给王某个人。陈某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外,陈某还认为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某处的房屋为双方夫妻共同财产,但诉讼中双方均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且陈某自认该房产登记在王某父亲名下。故对陈某要求分割该房产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乙方的婚前财产是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结婚前,一方出资或者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该出资所占房屋的权属份额(全部或部分)均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购买房屋权属问题比较复杂,根据出资来源不同有所区分:①结婚后,若无他人出资(如父母)购买的房屋或婚后所负担房贷所占房屋的权属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②结婚后,一方父母出资全款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该房产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产属于出资一方的个人财产;③结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诉讼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法律关于诉讼离婚时财产分割的规定是比较复杂的,我们需要好好看看上述内容才能掌握。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登陆找法网免费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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