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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2020-06-19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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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论是在学界还是实务界,都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存在较大争议,而该争议最大的原因就是我国相关法律存在对第三人的规定不一致的情况。那么大家知道对是否可以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中国是否可以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该规定由两句话组成,第一句是对无独立请求第三人的定义,即什么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第二句是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即在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下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是否可以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定义中有四个概念,即当事人、诉讼标的、请求权和利害关系人。为了准确把握第三人的定义,有必要先介绍一下这四个概念。关于当事人,在这里仅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即以自己的名义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人及相对方。关于诉讼标的,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学界,普遍将诉讼标的定义为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审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关于请求权,指的是民事讼诉中的请求权,即当事人就争议的法律关系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权利。关于利害关系人,实际上的利害关系人均是认为自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

  在了解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定义中的四个概念后,我们可以发现该定义包含以下内容:第一,第三人是当事人所争议的法律关系之外的人,不是该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人和义务人,不能基于该法律关系而主张请求权。第二,第三人是因和当事人一方的法律关系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牵连的利害关系人,既不是当事人也不是案外人,介于当事人和案外人之间,当事人受案件处理结果的直接约束,案外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毫无关联,而第三人受案件处理结果的间接约束,可能导致其在与当事人一方的法律关系中承担民事责任。第三,第三人是通过自己申请或者法院通知而参加到当事人之间的诉讼的,而不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而参加的,不是当事人所诉求的对象。通过对《民诉法》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定义的分析,不难得出结论:法院不得在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中判决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只是因该判决有可能在与当事人一方的法律关系中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民诉法》所规定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可以直接从文义上得出结论:法院可以在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中判决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判决其承担责任的,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根据同一法条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规定,对第三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得出了两种截然相反的结论,不能说不是立法上的失误,有必要尽快予以解决。

  还需要指出的是,《民诉法》只规定了法院可以判决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并未规定对原告还是被告承担责任,但审判实践中均是判决第三人对原告承担责任。而法院判决第三人对原告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或者是原告申请将被告变更由第三人作为责任主体,或者是法院释明原告变更由第三人为责任主体,或者是法院以职权变更由第三人为责任主体。在我国并没有设立原告可以变更责任主体的制度,如果原告认为起诉的主体错误,只能通过撤回原来的诉讼而重新起诉,法院以职权变更责任主体更是对原告诉权的肆意干涉。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是否可以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根据相关规定可知,法院不可以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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