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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索债构成犯罪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吗

2020-06-19 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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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不少小伙伴们之间的经济需求增长,但是也引发了各类债务纠纷的出现,同时也诱使不少债权人采取非法索取债务的行为。那么大家知道暴力索债构成犯罪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以案说法——暴力索债构成犯罪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吗

暴力索债构成犯罪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吗

  案情介绍:

  张远和吴梦曾是男女朋友,二人在交往期间,张远曾向吴梦借款20万元,后来两人因故分手,张远一直未偿还欠款,并远赴甘肃工作。

  多次索要未果后,2013年11月,生气的吴梦将此事告知其哥吴醒,并让吴醒与其一起到甘肃追要该款项,当月,吴醒等人即驾车前往甘肃。

  发现张远后,吴醒等人对张远进行辱骂、殴打、捆绑,限制人身自由至当晚12时许,期间,拿出一份提前准备的《还款协议书》让张远签字,并将张远的挖掘机从修理厂拖走拉回徐州。

  2014年5月,吴醒以他人名义将挖掘机出租获利。7月,甘肃当地公安机关找到挖掘机下落,12月,当地法院认为吴醒为帮助他人索取债务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分析:

  二被告在主观上存在共谋将涉案车辆拖走折抵债务的共同意思联络,客观上实施的行为相互协作共同使涉案车辆脱离了原告张远的控制,其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对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吴醒承担刑事责任仅仅针对的是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并不包括其侵犯他人财产的行为,并不影响其承担侵权责任。无论原告是否对被告负有债务,二被告均不应该采取违法手段索要债务,二被告未能正确处理双方的纠纷,采用违法的手段向原告索要债务并将原告管理的涉案车辆托至外地,其主观上具有完全过错。暴力讨债者可能承担双重责任。

  本案中,二被告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和侵害其他人财产的行为虽然同时发生,但是仍然应该对这两个法律事实分别予以评价。

  本案中,损害发生原因是二被告没有合法理性的处理债权债权关系,采用非法的手段控制挖掘机用于抵债,而原告先前的不履行债务行为与被告奔波千里扣押挖掘机的暴力索债行为,显然仅仅具有牵连性但不具备原因力,不成立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本案不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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