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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程序终结的情形有哪些

2020-06-19 16:04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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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催告程序是民诉法中规定的一种程序,是属于特别程序的一种,不是诉讼程序。那么,公示催告程序终结的情形有哪些呢?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必须具备哪些条件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公示催告程序终结的情形有哪些

  除人民法院做出除权判决,公示催告程序正当终结外,以下几种情形将引起公示催告程序的非正常终结:

  1、在申报的期间没有人申报,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逾期不申请除权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2、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3、在公示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未被驳回的,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4、公示催告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的,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5、支付人在接到停止支付的通知前已经对该票据支付的,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终结的情形

  二、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申请主体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2、申请的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且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对其他事项申请公示催告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3、公示催告程序必须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申请方式,须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申请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据丢失的事实。

  5、公示催告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须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在公示催告期间要求撤回的法院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同时应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支付人拒不停止支付的,在判决除权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该票据被转让的,转让行为无效。

  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

  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票据享有权利。

  法律依据:

  《民诉法》

  第二百一十八条 申请条件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二百二十条 止付通知及效力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二百二十一条 申报权利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二十二条 除权判决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示催告程序终结的情形有哪些”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知道,除了公示催告程序正当终结外,还有五种公示催告程序的非正常终结??.若大家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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