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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恶意申请公示催告,合法持票人怎么办?

2020-06-22 17:01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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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知道,公示催告程序设置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合法持票人失票后进行经济,现实中却有一些恶意的票据出卖方在未获得票款情形下,通过伪报票据丧失事实申请公示催告。那么,针对恶意申请公示催告,合法持票人怎么办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恶意申请公示催告的如何救济?

  公示催告程序本为对合法持票人进行失票救济所设,但实践中却沦为部分票据出卖方在未获得票款情形下,通过伪报票据丧失事实申请公示催告、阻止合法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工具。

  对此,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已经作出了相应规定。适用时,应当区别付款人是否已经付款等情形,作出不同认定:

  1、在除权判决作出后,付款人尚未付款的情况下,最后合法持票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3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撤销除权判决,待票据恢复效力后再依法行使票据权利。最后合法持票人也可以基于基础法律关系向其直接前手退票并请求其直接前手另行给付基础法律关系项下的对价。

  2、除权判决作出后,付款人已经付款的,因恶意申请公示催告并持除权判决获得票款的行为损害了最后合法持票人的权利,最后合法持票人请求申请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恶意申请公示催告合法持票人怎么办

  二、针对恶意申请公示催告,合法持票人怎么办?

  恶意申请公示催告系指票据转让方因未拿到转让款,而谎称票据丢失或被盗,欺骗法院以进行公示催告,致合法的最后持票人无法正常行使票据权利的行为。

  对该恶意行为,合法的最后持票人可从以下两方面入手,以维护本身权利:

  1、除权判决己出,但付款方尚未付款的,最后持票人在知或应知除权判决1年内,可向作出票据除权判决的法院申请撤销该除权判决,待票据恢复效力后再及时行权。

  2、除权判决乙出,付款方亦己付款的,最后持票人可以恶意申请人侵权为由提起诉讼维权。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1、第二百一十八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2、第二百一十九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3、第二百二十条: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4、第二百二十一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5、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6、第二百二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针对恶意申请公示催告,合法持票人怎么办”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知道,针对恶意申请公示催告的,并最终做出除权判决的,根据付款方是否已付款,有两种不同的救济手段。若大家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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