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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被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影响,如何救济?

2020-06-23 15:24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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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据丢失票据权利人是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公示催告程序是有很多步骤的,如果利害关系人不及时行权,是要面临不利的后果的。那么,票据被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影响,如何救济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票据被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影响如何?

  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后,最后的结果只有两种可能:

  第一种:法院发布公告后,经过公告期,没有人向法院申报权利。那么这时候,只要申请人向法院递交 除权判决申请书,法院就可以作出除权判决。收到除权判决书以后,申请人就可以持除权判决要求付款人付款了,注意除权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除权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得上诉。相关凭证失去效力。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付款人拒绝付款,申请人向法院起诉且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种:法院发布公告后,在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有人向法院申报权利。只要有人申报权利,法院就要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法院裁定终结后,就会通知付款人,可以继续付款。这时候,申请公示催告的人就只能通过起诉的方式来达到救济的目的。至于起诉谁,是非常有技巧的,起诉对象的错误,可能直接导致案件败诉。

票据被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影响如何

  二、票据被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如何实现救济?

  从救济途径上,首先,善意持票人最便捷的方式是基于基础关系向前手退票索回对价;其次,可以提起撤销除权判决之诉,请求恢复票据权利,要求承兑行付款;最后,失票人凭除权判决已取得票款的,善意持票人可以主张不当得利要求其返还。

  注意:

  1、除权判决只是使申请人恢复到原持票人同一地位而已,并非恢复其票据上的实质权利,申请人并非依据除权判决当然取得票据利益。

  2、提起撤销除权之诉的“利害关系人”,不限于票据公示催告期间的最后合法持票人,只要其在提起撤销除权判决诉讼之时持有票据,即可认定为“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撤销除权判决之诉。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告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二百二十条 止付通知及效力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二百二十一条 申报权利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二十二条 除权判决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二百二十三条 除权判决撤销之诉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票据被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影响,如何救济?”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即使票据被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了,也是有救济的途径的,但是还是尽量在公示催告期间进行申报权利最为妥当。若大家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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