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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案由错误适用的原因分析

2020-06-29 00:52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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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中经常有人错误地确定一个民事纠纷的案由,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原因有很多,为了避免大家以后错误适用案由,我们有必要看看究竟会基于哪些原因导致错误适用,下面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民事纠纷案由错误适用的原因分析。

  一、民事纠纷案由错误适用的原因分析

  1、法律规定不周延,无法可依

  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例,《案由规定》依据侵权责任法将之规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但是,却将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这种情形排除在该案由之外。从而导致实践中对于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出现的交通事故无法准确界定案由,有的法院将之确定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有的则确定为“侵权责任纠纷”。

  2、案由适用未被重视,缺少考核机制

  一是法官、律师等从事司法实务的人员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不了解、不熟悉甚至是不在意,认为对案件的诉讼帮助不大,致使案由的使用具有一定随意性。同时,在考核机制中,案由确定正确与否并非考核的一部分,使得立案人员缺乏足够的动力与压力去正确适用案由。二是在当前的司法体系中,审判业务往往是关注的重点,作为入口的立案部门往往处于可有可无的地位,部分法院立案庭连员额法官都未配备,由此可见一斑。这也导致审查或确定案由的工作人员法律素养良莠不齐,甚至存在没有法律知识的聘用制人员凭经验来确定案由的情形。

  3、案由更新频率低,与现实脱节

  当前关于案由正确适用的规定只有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出台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然而至今已有七年的时间,一系列重要的法律进行了修订,如《民事诉讼法》《公司法》;同时一系列新的法律也被制定,如《民法总则》。因此,原有的规定已经无法完全涵盖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类型纠纷。如第三人撤销之诉、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等。

  4、缺少有效沟通渠道和反馈,无法改进

  一是当出现新的纠纷时,基层法院缺乏足够的渠道与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沟通,只能“自作主张”。二是审判人员与立案人员沟通不够,当法官发现立案阶段案由适用错误时,很少将之反馈到立案庭,致使立案人员无法及时知晓错误,并予以改正。

民事纠纷案由错误适用的原因分析

  二、民事纠纷和刑事纠纷有什么区别

  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刑事纠纷是指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由于利益、情感等方面的原因并 通过犯罪这一特殊的外在形式表现出来的不协调的关系。二者的区别具体如下:

  1、依据的法律不同,处理民事纠纷依据民事法律,如民法通则、婚姻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物权法,民事诉讼法等等,处理刑事纠纷依据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等。

  2、民事纠纷的当事人都是平等的主体,刑事纠纷的当事人,在公诉案件中,是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诉权,在自诉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民法总则》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民事纠纷案由错误适用的原因分析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民事纠纷案由错误适用的原因有多种,我们在实践中确定案由时要避免出现上述这些情形。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登陆找法网免费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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