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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权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如何认定

2020-06-24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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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存在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并且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那么大家知道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权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如何认定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以案说法——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权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如何认定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权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如何认定

  案情介绍:

  曹坤、周华、李守保原系优必选公司的销售人员、技术人员、售后服务人员。在工作期间,接触并掌握了相关“优必选公司边测量边锯切的设计”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三人在与优必选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保密合同中承诺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2011年,李守保、周华、曹坤共同出资设立路启公司,公司设立前后,三人分别从优必选公司离职。

  2012年,优必选公司发现李守保、周华、曹坤共同向路启公司披露涉案商业秘密,路启公司在明知其获得的信息属于优必选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仍予以使用。优必选公司以侵害商业秘密为由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万元。

  案例分析:

  首先,关于判赔金额计算的侵权产品总数,如前所述,四被告已出售的五台被控侵权产品200未经许可使用了“优必选公司边测量边锯切的设计”技术秘密,且路启公司出售给邹平贵文公司的一台被控侵权产品200侵害了优必选公司的经营秘密,故一审法院以本案四被告出售的五台被控侵权产品计算为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并无不当。

  其次,关于计算判赔金额时所依据的合理利润,四被告主张应使用系列的营业利润进行计算。四被告提出以营业利润为计算依据的主张是根据专利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然而该规定所针对的是如何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利益,并非本案一审判决计算判赔金额时所依据的推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实际损失的情况,故四被告提出的该项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权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如何认定”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一般来说,计算商业秘密权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销量减少数和平均毛利润共同计算。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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