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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否以可能泄露商业秘密为由拒绝股东查阅账簿

2020-06-29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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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秘密可以说是一家公司无形的资产,也是与其他公司竞争的支柱之一。而股东在行使自己的知情权时通常会接触到一些商业秘密,而一旦不小心泄露就有可能造成公司的经济损失。那么大家知道公司能否以可能泄露商业秘密为由拒绝股东查阅账簿?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以案说法——公司能否以可能泄露商业秘密为由拒绝股东查阅账簿

  案情介绍:

  2004年4月12日,盛铠公司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1月26日,冯国年经工商登记成为公司的股东。

  2016年5月27日,股东冯国年以致函盛铠公司,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薄。

  盛铠公司提出若冯国年委托有资质的律师或会计师等专业人员查阅,必须提供不对外泄露商业秘密的承诺书。

公司能否以可能泄露商业秘密为由拒绝股东查阅账簿

  股东冯国年未获得公司提供的特定文件资料,遂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

  一审法院广州市番禺区法院支持了股东冯国年查阅公司账簿的诉讼请求,被告盛铠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广州中院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者其委托的会计、律师等专业人士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法院支持公司要求该股东赔偿相关损失的请求。

  但公司以股东或其委托的专业人士可能泄露商业秘密为由、但无明确证据,而拒绝股东查阅特定文件资料的,法院不予支持。

  盛铠公司要求冯国年由律师或会计师辅助查阅时,需要签署相关委托书及承诺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条第二款“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及第十一条“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该股东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根据本规定第十条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其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之规定,辅助查阅的第三人为负有法定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我国现有法律对律师、会计等的执业道德、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作了周严的规定,能够从制度上避免其侵犯公司商业秘密。而且如果辅助查阅人员泄露通过查阅得知的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损害,公司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其赔偿相关损失。

  综上,现行法律已经为防止查阅人不当使用知情权设置制度保障,盛铠公司要求冯国年由第三人辅助查阅时需要签署相关委托书及承诺书,并无必要,亦缺乏法律依据。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该股东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公司能否以可能泄露商业秘密为由拒绝股东查阅账簿”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从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可知,公司不能以可能泄露商业秘密为由拒绝股东查阅账簿。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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