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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秘密条款之新规

2020-06-29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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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4月,全国人大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决定,而从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不难发现,主要集中在商业秘密这一块。那么大家知道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秘密条款之新规是怎样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秘密条款之新规

  1、新《反法》扩大了商业秘密的范围

  本次修订将第9条中的商业秘密范围,从“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扩大为“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这无疑使得商业秘密更具有包容性和开放性,有利于企业通过商业秘密的路径来保护诸如算法等合法利益。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秘密条款之新规

  2、新增了对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的种类

  随着企业商业秘密的数据化、信息化程度逐渐提高,以非法侵入、拖库撞库、端口监听、爬虫软件等电子侵入方式非法窃取企业数据化商业秘密的情形日渐频繁。本次《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明确将“电子侵入”列为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的手段,这将有利于拓宽企业维权路径,保障大数据、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当然与此同时,我们应当注意区别电子侵入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之间的差异。

  此外,将“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中的“违反约定”修改为了“违反保密义务”。笔者认为,“违反保密义务”与“违反权利人相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其实并非并列关系,因为保密义务既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约定的,同时也可以是“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因此前者实则包含了后者,如此规定本身可能存在法理上的混乱。

  3、加大了惩处力度,增加了违法成本

  (1)新增了“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并“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这一修订将有效震慑当前尖端设备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和激发企业创新。

  (2)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违法成本,即按照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同时罚款金额的上限调整为100万元,赔偿金额的上限调整为500万元。

  (3)扩大商业秘密侵权主体至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4、新增了举证责任分配条款

  本次《反法》的修改中增加了对于侵犯商业秘密民事审判过程中的原被告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定。新《反法》第32条分为两款:

  第一款规定,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只需证明其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具有保密性,同时商业秘密被侵犯即可。涉嫌侵权人则需要证明的是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并非反法所规定的商业秘密,即不具有秘密性和价值性。

  第二款规定,商业秘密权利人只需要证明其商业秘密被侵犯,同时证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机会获取该商业秘密、或者商业秘密已经被涉嫌侵权人披露、使用的,涉嫌侵权人就需要承担证明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秘密条款之新规”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其中,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加大了惩处力度,同时还新增了举证责任分配等条款。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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