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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之如何认定商业秘密

2020-06-29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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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目前而言,我国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其它相关司法解释。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可知,商业秘密一般具有秘密性、价值性以及保密性三大特点。‍那么大家知道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之如何认定商业秘密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之如何认定商业秘密

  1、秘密性要件的认定标准‍

  1.1既非“普遍知悉”,又非“容易获得”

  需要指出,“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相对性,即只是在相关技术或者经营领域内不为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即可,且允许权利人在采取保密措施的情况下让有必要知道商业秘密的人员知悉,而不是除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都不能知道。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之如何认定商业秘密

  《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第九条第2款反向列明了属于公众知悉信息的六种具体情形:

  “(一)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五)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六)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1.2不宜采用专利法的新颖性标准

  基于对《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第九条第2款的文义理解,并结合上述具体案件,大体可以将上述第(一)(三)(四)项归类为“普遍知悉”的情形,将第(二)(五)(六)项归类为“容易获得”的情形。而不论是从《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的规定,还是从具体案例中的审理思路来看,商业秘密信息的“普遍知悉”与“容易获得”标准分别与专利法中新颖性和创造性标准颇为相似。

  1.3类似专利法的新颖性标准

  虽然商业秘密无须达到可专利标注所要求的独特或新颖程度,但它必须至少具有中等的独创性,使之能与日常知识区别。如前所述,商业秘密信息的“普遍知悉”与“容易获得”标准分别与专利法中新颖性和创造性标准颇为相似。在商业秘密信息并非“普遍知悉”时,还需进一步判断其是否“容易获得”,此时需参考已公开的技术信息,并结合公知常识或者所掌握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这种判断有点类似于现有技术抗辩中的简单创造性标准。但有观点认为,两者性质不同,理由是两者解决的是不同的法律问题,没有可比性。

  2、侵犯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

  考虑到商业秘密确认时采用最低限度的新颖性标准,而在侵犯商业秘密的判定时同样采用更为宽松的认定标准,商业秘密所有人似乎有两头获利之嫌。但回归到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价值取向,其更加注重禁止不正当地获取、披露和使用秘密信息。相应地,目前通行的侵犯商业秘密的判定方法是“相同(实质相同)+接触-合法来源”,其需要借助于被告对原告商业秘密信息载体的窃取行为、商业秘密所涉及技术的发展程度和特点以及被告从事与原告相同经营项目或者生产相同产品的单一性等事实予以综合认定。与专利侵权判定中纯粹的技术比对不同,商业秘密保护中技术比对不再是唯一的考量因素,对其把握尺度较为宽松也可以理解。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之如何认定商业秘密”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一般来说,针对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认定商业秘密主要采用最低限度的新颖性标准。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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