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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应注意哪些问题

2020-06-29 17:52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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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频繁多发,而相关企业更是造成了惨重的损失,虽然该类案件频发,但是维权之路确有困难,这也更着重体现代理律师的专业性。‍那么大家知道律师代理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应注意哪些问题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律师代理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应注意哪些问题

  1、正确理解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可以认为,商业秘密应当具有的法律属性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实用性)、“采取保密措施”(保密性)。

  2、注意客户名单与客户名称的不同

  “客户名单”是一个法律概念,属于经营秘密的一种,它与“客户名称”有所不同。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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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保密措施的类型及其合理性判断

  保密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2)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3)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4)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5)签订保密协议;(6)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并非要做到天衣无缝,只要做到“合理”即可。

  4、竞业限制义务不等于保密义务

  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并不必然违反保密义务,反之,员工解除竞业限制重新择业,并不影响其继续承担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

  5、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

  根据侵害内容的不同,侵害商业秘密可以分为侵害技术秘密和侵害经营秘密两大类。技术秘密一般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获得的技术方案。经营秘密一般是指除技术信息以外的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各类经营信息。

  6、判定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判定构成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主要是采用“接触+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合法来源”的原则。

  7、侵害商业秘密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在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原告负有较高的举证责任。原告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8、正确寻找、合理确定秘密点

  确定商业秘密点的原则是,能够涵盖被告所使用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同时该秘密点在公开渠道无法获得。

  9、重视侵害商业秘密案件的司法鉴定程序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的司法鉴定主要有两类:一是鉴定原告技术信息在某一时间节点前是否属于非公知信息;二是原被告的技术信息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同。

  10、侵害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是:停止侵害及赔偿损失,部分案件中还可能涉及消除影响等。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律师代理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应注意哪些问题”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其中,律师代理商业秘密纠纷案件需要注意的问题之一就是相关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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