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犯罪主体,掌握商业秘密的律师,专利代理人,有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的人,临时雇佣工,企业的职工,对企业有监督、检查、调查和管理权的人等。
侵犯商业秘密罪犯罪主体有:
1.企业的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员、企业的职工或临时雇佣工等;
2.现已离退休或转调的原企业的人员;
3.受委托并因而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如律师、专利代理人、经济顾问等;
4.对企业有监督、检查、调查和管理权的人,比如审计人员、税务人员、主管行政机关人员、工商管理人员等;
5.除上述四种人员可能因披露商业秘密而成为主体要件外,其他任何人员均可能因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而成为该罪的主体;
6.依据合同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有关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此外,为了获取和使用商业秘密与披露商业秘密的犯罪分子事先有通谋的单位或个人,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侵犯商业秘密罪损失的确定方式是:
1.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为赔偿额。
3.未能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所获利润的,可参照商业秘密许可使用或者花费的的合理费用来确定。
4.定额赔偿。
找法网提醒您,侵犯商业秘密罪有如下构成要件:
1.客观要件
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2.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 (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 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构成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而实施犯罪,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是量刑时可考虑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