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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规定是怎样的

2020-06-28 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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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置一词主要来源于我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主要是指被调查人在出现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情况下,监察机关为了进一步调查而采取的相关措施手段。那么大家知道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规定是怎样的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规定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是关于留置措施的审批权限、期限、执行和解除的规定。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并规定严格的程序,有利于解决长期困扰我们的法治难题,彰显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和自信。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强化监察机关使用留置措施的程序制约,通过审批权限上提一级,严格限制留置期限,要求采取该措施不当时应当及时解除等,防止监察机关滥用留置措施。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规定是怎样的

  本条分三款。第一款规定了留置的审批权限。各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都应当经本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不能以个人意志代替集体决策、以少数人意见代替多数人意见。就批准权限而言,市级、县级监察机关决定采取留置措施,还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还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第二款规定了留置的期限和解除。一般情况下,留置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这里的三个月是固定期限,不因案件情况的变化而变化;不能因发现“新罪”(监察机关之前未掌握的被调查人的职务违法犯罪)重新计算留置期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的时间也不得超过三个月,因此留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省级以下(含省级)监察机关延长留置期限的,除了经本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外,还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第三款规定了公安机关协助执行留置措施。监察机关不配备类似检察院、法院“法警”那样的强制执行队伍,因此,在采取留置等措施过程中,需要公安机关的协助配合。一般来说,公安机关协助监察机关执行留置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将其带至留置场所,可能需要公安机关配合执行,以防止相关单位或个人的阻挠。二是将被调查人留置在特定场所后,也可能需要公安机关派人进行看护,以保证被留置人员的安全,保障留置期间讯问等相关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规定是怎样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根据相关规定可知,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但是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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