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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监察机关的通缉权限?

2020-06-30 17:44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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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缉主要是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缉拿那些应当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归案的侦查行为,其中通缉的对象包括应当逮捕尚未拘留,以及逮捕后脱逃的两种情况。那么大家知道如何理解监察机关的通缉权限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如何理解监察机关的通缉权限?

  如何理解监察机关的通缉权限?

  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通缉权限,主要是为了抓获在逃被调查人,使案件调查顺利进行。

  监察机关运用通缉措施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监察机关决定通缉的对象需具备的三个条件。(1)被通缉的人必须是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被调查人;(2)该被调查人依法应当留置;(3)该被调查人因逃避调查而下落不明。具体来说,既包括符合本法规定的留置条件应当依法留置,但下落不明的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被调查人,也包括已经依法留置,但又逃跑的被调查人。

  二是通缉的决定和执行机关。监察机关决定采取通缉措施后,交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进行追捕。通缉的范围超出所管辖的地区的,监察机关应当报请有决定权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并交由相应的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

  “通缉令”,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发布的缉捕在逃犯罪嫌疑人的书面命令。通缉令一般应当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及衣着、语音、体貌等特征和所犯罪名等,并且附照片,加盖发布机关的公章。缉捕归案后,发布通缉令的机关应当通知撤销通缉令。

  三是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公安机关接到监察机关移送的通缉决定的,应当及时发布通缉令,各级公安机关接到通缉令后,应当迅速部署、组织力量,积极进行查缉工作。监察机关自行查获被通缉对象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撤销通缉令。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如何理解监察机关的通缉权限”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根据我国《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往往只能决定在本行政区内通缉,之后再交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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