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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原监察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期满后如何解除处分

2020-06-30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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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分一般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行政隶属关系对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人员采取的惩罚措施,其中包括警告、记过以及开除等。那么大家知道由原监察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期满后如何解除处分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由原监察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期满后如何解除处分

  监委成立前,对原监察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处分期满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事部、监察部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由原监察机关按作出行政处分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解除处分。

由原监察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期满后如何解除处分

  监委成立后,对由原监察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期满后如何履行解除处分程序,目前尚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3种不同做法或意见:一是由监委直接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向同级政府通报。主要理由是:从节约资源和实效性考虑,按原处分审批权限和程序解除行政处分程序繁琐、意义不大;党纪处分到期后自动解除,不需要办理解除手续,更不需要报批,实践效果很好。二是由监委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主要理由是:监委承接了原监察机关职责,按照行政处分“谁决定谁解除”的原则,由原监察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应由监委决定解除;由原监察机关报同级政府批准作出的行政处分,从工作延续性考虑,应继续报同级政府批准解除。三是由监委呈报同级党委批准后,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向同级政府通报。主要理由是:监委不是行政机关,不隶属于政府,解除行政处分不宜以监委名义报政府批准;从党管干部的原则考虑,由原监察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可由监委决定解除;由原监察机关报同级政府批准作出的行政处分,可由监委报同级党委批准解除,向同级政府通报。

  经研究认为:第一,监委成立后,原监察机关承担的解除行政处分职能应由监委承继。但监委不是政府组成部门,而是宪法上的、独立的国家机关,监委解除行政处分不宜按原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即不能再以监委名义报同级政府批准解除行政处分。第二,从工作实践看,受处分人申请解除行政处分的,均符合解除处分条件,为履行解除处分程序专门向党委请示,实质意义不大。第三,2018年4月1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国监发﹝2018﹞2号)已参照党纪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的相关规定,在第十条规定政务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不需要再另行履行处分解除程序。第四,对于由原行政监察机关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作出的行政处分,可以在解除处分时将相关情况向政府予以函告,供其掌握。综上,对由原监察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可由监委直接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由原监察机关报同级政府作出的行政处分,可不再报同级政府批准,由监委直接作出解除处分决定后,函告同级政府。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务员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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