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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村委会人员是否属于行政监察机关对象

2020-06-30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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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监察一般是指国家行政机构内部赋予监督职权的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职务行使职权的工作进行监督的活动。那么大家知道如何判断村委会人员是否属于行政监察机关对象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以案说法——如何判断村委会人员是否属于行政监察机关对象

  案情介绍:

  郭某,某镇清水村村民委员会主任。2010年10月,郭某以村民委员会名义从市征地拆迁事务所领取付给清水村的“迁坟补偿费”2万元、“油茶林补偿费”2万元,均占为己有。同年11月,郭某使用作废的收款收据到市电厂领取“施工作业公路用地补偿费”10万元(属市电厂依合同约定支付给清水村的使用土地补偿费用)。郭某将该款除用于做生意外,余款以其妻的名义存入银行。

如何判断村委会人员是否属于行政监察机关对象

  案例分析:

  本案中郭某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属于行政监察对象

  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这种“协助”关系可视为人民政府对农村基层组织的一种委托关系。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农村基层组织受委托从事公务的情况包括:(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与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上述行政管理活动的,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本案中,郭某以村民委员会名义从市征地拆迁事务所领取的“迁坟补偿费”和“油茶林补偿费”,实际上是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征用土地后所发给的土地补偿费,一般由村民委员会受乡人民政府委托协助进行管理和发放,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50条的规定,郭某属于受委托从事公务,即属于行政监察对象。

  需要注意的是,郭某虽属于监察对象,监察机关可以受理对其违纪违法行为的控告、检举,并进行调查。但是,由于监察对象由身份划分的标准改为以从事公务活动来划分,其范围较此前更为扩大,对部分身份特殊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例如,对村委会组成人员,《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对上述人员,监察机关调查后应提出监察建议,建议相关组织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规定程序对其进行处理。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如何判断村委会人员是否属于行政监察机关对象”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判断村委会人员是否属于行政监察机关对象就需要从该人员的行为性质进行区分。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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