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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纠纷的行政裁决主体是谁

2020-07-01 17:54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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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强制许可,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规定,不经专利权人同意,直接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一种许可方式,实施强制许可应当付给使用费。那么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纠纷的行政裁决主体是谁?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纠纷的行政裁决主体是谁

  专利强制许可费纠纷的行政裁决主体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法律规定:

  《专利法》第五十七条: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使用费问题。付给使用费的,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专利法》第五十八条: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纠纷的行政裁决主体是谁

  二、哪些情况下会实施专利强制许可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1)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2)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2、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3、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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