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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争议的行政裁决主体是哪个部门

2020-07-01 17:56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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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规定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需报批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需制定相应的征地补偿方案。如果发生争议了,那么土地补偿争议的行政裁决主体是哪个部门?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一、土地补偿争议的行政裁决主体是哪个部门

  土地补偿争议的行政裁决主体是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土地补偿争议的行政裁决主体是哪个部门

  二、土地补偿方案一般怎么实施的

  1、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3、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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