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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人物上代位权的性质如何

2020-07-01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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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物权一般属于价值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约定的事项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该权利,将担保财产进行优先受偿的权利。那么大家知道担保物权人物上代位权的性质如何?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担保物权人物上代位权的性质如何

  我国应当采取法定债权质权说,所谓的担保物权延续说不仅在理论上存在解释的障碍,而且在实践中有很大的弊端,无法发挥物上代位权应有增强担保物权的担保功能,保护债权人权益的作用。

  首先,当担保财产的代位物是特定的动产或不动产时,如房屋被征收时,被征收人选择的不是货币补偿而是房屋产权调换,则该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就是代位物。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旦补偿金等代位物被支付给了担保人,法院往往就认为担保物权人已经丧失了物上代位权。

担保物权人物上代位权的性质如何

  其次,我国《物权法》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缺乏的就是一套能够确保担保物权人的物上代位权得以实现的程序。该弊端最鲜明地体现在抵押权之上。与动产质权不同的是,抵押权的成立不以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为必要。在抵押人继续占有、使用抵押财产的时候,抵押权人通常无法知悉抵押财产是否灭失、毁损或者将要被征收。这种情况下,法律上不应要求抵押权人随时关注抵押财产的状况,而应当规定担保人以及代位物给付义务人负有通知、查询并取得抵押权人同意后方能支付代位物的义务,否则,抵押权人的物上代位权就无法实现。而我国现行法既未明文规定在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被征收时担保人应通知担保物权人,也没有规定代位物给付义务人在向担保人支付代位物前应当查询不动产登记簿并取得担保物权人的同意。

  如果采取法定债权质权说来理解担保物权人的物上代位权,那么在担保财产毁损或灭失而担保人因此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的给付请求权时,担保物权人就成为了权利质权人,即无论担保物权人原先享有的是抵押权还是质权,均依法转化为以保险金、补偿金和赔偿金的给付请求权——这一普通债权——为标的物的权利质权。

  最后,担保物权延长说也与我国《物权法》的整体规定不协调。日本民法之所以采取担保物权延续说是因为,一方面日本民法承认抵押权等担保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另一方面日本法上的代位物的范围也很广,抵押财产转让和出租所得的价金也属于代位物,为抵押权的效力所及。但是,我国《物权法》既不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同时也没有将转让抵押财产的价金或出租的租金作为代位物,整体构造与日本民法有很大的差别。因此,原则上应当认为由于担保财产的灭失而担保物权原则上归于消灭,只是在有代位物请求权时担保物权依法存在于该请求权之上,即产生所谓法定的债权质权。

  综上所述,我国民法学界应当摒弃担保物权延续说,改采法定债权质权说,并在未来编纂民法典时,以该学说为基础建构一套科学合理的物上代位权的实现程序。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担保物权人物上代位权的性质如何”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一般来说,我国担保物权人物上代位权的性质主要采取的是法定债券质权说。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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