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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诉讼案件中的风险如何

2020-07-01 17:55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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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从某些方面来说,实现担保物权之诉的优点较多,更有利于维护申请的权益,但是在实践中不难发现,该类诉讼也存在不小的风险。那么大家知道担保物权诉讼案件中的风险如何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担保物权诉讼案件中的风险如何

担保物权诉讼案件中的风险如何

  1、没有办理合法有效的房屋抵押登记

  担保物权是物权的一种,从法律上来说,物权的效力具有绝对力和对世力,也就是说,任何一个人都负有不损害物权的不作为义务。为了平衡物权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利益,法律要求对物权以一定的形式公示出来。具体到担保物权来说,《物权法》明确规定,以房屋等不动产进行抵押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如果没有办理抵押登记,那么抵押权就是无效的。实现担保物权,顾名思义,关键在于要存在一个合法有效的担保物权,具体到作为担保物权的房屋抵押权来说,就是必须要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实践中,有的申请人在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时候,仅仅提供了一个抵押合同,要求对合同中约定的房屋实现抵押权。可是,经过审查和询问,发现双方并没有办理抵押登记。这种情况下,由于不存在抵押权,所以也无法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2、登记的抵押权人与债权人不一致

  抵押权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一种担保物权,法律并没有强制性规定提供抵押物的人必须是债务人。因此,抵押物既可以是债务人的,也可以是其他第三人的。也就是说,允许出现抵押人与债务人不一致的情形。但是,由于抵押权的价值是确保债权的实现,所以抵押权与债权是不能分离的。具体来说,抵押权人和债权人必须是同一个人。

  3、房屋抵押权证上未明确记载担保范围

  担保范围,是指就担保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范围。根据《物权法》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可见,抵押合同的当事人有权自己约定担保范围,没有约定的,则按照物权法的规定确定担保范围。但是实践中,很多房屋抵押权证的记载项目中仅记载债权数额,并没有记载担保范围。所以建议大家在办理抵押登记的时候,尽量要求登记机构明确把担保范围记载在抵押权证的附件中,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可能的诉讼风险。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担保物权诉讼案件中的风险如何”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其中,在担保物权诉讼案件中会存在登记的抵押权人与债权人不一致的风险。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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