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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担保物权向哪个法院提出申请?

2020-07-01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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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物权是指在民事活动当中,债务人或者其他权利人以特定的财产标的物作为履行债务的一种担保;若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那么债权人依法就该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那么大家知道实现担保物权向哪个法院提出申请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一、实现担保物权向哪个法院提出申请?

  这是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管辖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应当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据此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采取两种方法确定:一是由担保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二是由担保物权登记地的基层法院管辖。对于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现有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如果各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申请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实现担保物权向哪个法院提出申请?

  此外,《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三条还就几种权利质权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规定了管辖,即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法院管辖。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法院管辖的,应由专门法院管辖。

  二、三种担保物权在审查中的处理方式是什么

  1、抵押权

  (1)不动产抵押权。基于不动产抵押权抵押登记的公信力,法院对不动产抵押权人提交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仅作形式审查,只要其经过合法登记,且债务已届清偿期或发生了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即可作出准许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裁定。

  (2)动产抵押权及浮动抵押权。因动产抵押权及浮动抵押权不一定经过登记,于未登记时,其存在及效力均无法依靠登记确定,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抵押人及债务人,确认抵押合同的真实性。如果对抵押权人的权利没有异议,应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3)法定抵押权。法定抵押权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不待登记即生效力,故其抵押效力、担保范围均不具有公示和公信力,人民法院经询问发包人,如果其对法定抵押权的效力和内容没有异议,应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4)最高额抵押权。

  2、质权

  (1)动产质权。动产质权以质权人占有出质动产为权利设定要件,因此,人民法院应当特别审查申请人是否占有动产。

  (2)权利质权。对于有权利凭证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证券化权利设定的质权,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因此,人民法院应审查申请人是否占有相应的权利凭证。

  3、留置权

  留置权以债权人事先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为权利的设定前提,以债务人在债务履行宽限期内逾期未履行债务为权利的实现前提。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实现担保物权向哪个法院提出申请”等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根据相关规定可知,实现担保物权可以向担保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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