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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有权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进行分析

2020-07-02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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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当事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债权纠纷也更显突出,其中担保物权就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那么大家知道如何对有权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进行分析?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如何对有权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进行分析

如何对有权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进行分析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应当包括以下几个:

  1、抵押权人。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权人有权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但从《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二百三十六条“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规定看,质权人、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商拍卖、变卖质押、留置财产,法律没有明确赋予其申请法院拍卖、变卖质押、留置财产。

  2、法律明确规定的可以申请法院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按照《物权法》第二百二十条“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第二百三十七条“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的规定,质押和留置担保中可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的是出质人和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

  3、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建设工程承包人。《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对建设工程价款的支付问题明确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因此,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建设工程承包人是实现法定优先受偿权的申请主体。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如何对有权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进行分析”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根据相关规定可知,有权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包括抵押权人,以及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建设工程承包人。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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