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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担保物权优先受偿范围如何确定

2020-07-03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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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物权的设定很大程度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规定可以得知,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就担保财产进行优先受偿。那么大家知道执行程序中担保物权优先受偿范围如何确定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执行程序中担保物权优先受偿范围如何确定

执行程序中担保物权优先受偿范围如何确定

  一般而言,设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优先受偿范围应当按照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进行确定。

  但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当登记部门仅登记主债权数额而未登记担保范围时,就会有两种不同的理解:

  一是,根据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的物权公示原则,登记的主债权数额就是担保范围,债权人应当在登记的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是,登记内容与约定内容不一致的才以登记的内容为准,由于登记的仅是主债权数额而未登记担保范围,就担保范围而言不存在不一致的情形,债权人所享有的优先受偿范围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进行确定,担保合同没有约定则应当按照法定的担保范围进行确定。

  此外,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为了公平起见应当以主债权数额和合同约定的借款期内利息作为优先受偿范围。

  在此情形下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就会有不同的做法,即使在同一地区的法院针对不同的案件也会有不同的做法。

  1、登记部门仅登记债权数额而未登记担保范围的,属于登记不完整,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确定债权人的优先受偿范围。

  2、登记部门仅登记债权数额而未登记担保范围的,应当按照登记的债权数额确定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

  3、登记部门仅登记债权数额而未登记担保范围的,债权人所享有的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数额和合同约定的借款期内利息。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执行程序中担保物权优先受偿范围如何确定”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一般而言,设有担保物权的债权在执行过程中,应当按照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予以确定。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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