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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动产担保物权就一定优先受偿吗?

2020-07-03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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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很多时候,同一担保物上可能存在多个担保物权的情形,这样的情况往往被称之为担保物权的竞合,而为了杜绝这种麻烦,则需要确定优先受偿的问题。那么大家知道有动产担保物权就一定优先受偿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一、有动产担保物权就一定优先受偿吗?

  1、动产抵押权不登记也可以设立,但动产抵押权不涉及动产占有转移,所以动产抵押不办理公示登记的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2、动产质权自动产交付时设立,因质押涉及动产占有权转移,所以无须办理登记即可具有公示力并基于占有享有对动产优先受偿债权。

  3、动产抵押权办理公示登记最怕未排除先前存有动产质押尤其是第三方监管下的流动质押;动产抵押权设立后未办理登记的风险最大,除了担心前者还要担心之后善意第三人取得动产抵押权登记公示或善意第三人取得质押权。

有动产担保物权就一定优先受偿吗?

  4、动产留置权最大。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举轻明重,留置权在前的,同样优先其他担保物权。

  5、动产担保物权优先级别排序:动产留置权>公示登记靠前的动产抵押权或设立靠前的质权>公示登记靠后的动产抵押权或设立靠后的质权>未公示登记的动产抵押权。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二、三种担保物权定义及区别是什么

  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所设定的一种他物权。根据我国《担保法》,担保物权一般分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抵押权: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地将自己的特定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务人有权从该抵押财产的价值中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质权:又称质押,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福留置权:指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就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区别:

  1、标的不同。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不动产和动产;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和权利;而留置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的物的担保物权。

  2、标的物的占有。抵押权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质权需转移质物的占有。

  3、效力。抵押权是约定的权利;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不是依照当事人直接按得协议设定的。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有动产担保物权就一定优先受偿吗”等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根据相关规定可知,有动产担保物权不一定优先受偿,其中动产留置权的优先级更高。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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