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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户税收、工资债权、担保物权,谁优先受偿?

2020-07-03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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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知,我国对于优先权一般可以分为一般优先权和特别优先权两种,而特别优先权与担保物权发生竞合的情况下,特别优先权优于担保物权。那么大家知道转户税收、工资债权、担保物权,谁优先受偿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以案说法——转户税收、工资债权、担保物权,谁优先受偿?

  案情介绍:

  2014年6月16日,华融公司收购了中国银行某支行对双健公司的4000多万元债权,该债权在收购前已经过法院生效调解书的确认。双健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华融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双健公司拖欠申某等40多名职工工资185万元左右,2014年12月10日,职工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拍卖双健公司的厂房及机器设备,经过两次拍卖,拍得价款约1945万元。

转户税收、工资债权、担保物权,谁优先受偿?

  某税务局向执行法院提出参与分配申请书,要求协助扣缴双健公司卖方交易税费约224万元。执行法院作出双健公司案件分配表,认定本次拍卖款抵押财产为2040万元,非抵押财产为89129元,非抵押财产拍卖款89120元优先支付劳动报酬,不足部分的劳动报酬从抵押财产拍卖款中支出,另抵押财产拍卖款优先支付转户税收224万元、诉讼费等,余款优先支付抵押债权,分配比例为19.55%。华融公司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认为其抵押权完全优于劳动报酬、转户税收分配等。一审法院认为转户税收并非所欠税款,而是一般优先权中的共益债务的费用,其效力优于担保物权,在分配时应先予扣除,再进行分配。工资债权也优先于华融公司的担保物权受偿。

  华融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双健公司案件分配方案,并确认华融公司的抵押优先权优先于劳动报酬、转户税收分配,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某税务局在本案中主张的转户税收,是在执行程序中处置被执行人财产,实现产权转移应缴纳的相应税费。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财产变现的处置行为进行缴纳税款,目的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能够得到清偿或部分清偿,属于实际执行费用,与执行过程中产生的评估费等相同,应当在债权分配前优先予以扣除。

  目前法律对工资债权与抵押债权在受偿时孰先孰后未作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工资债权高于抵押权受到保护,确认工资债权在受偿时享有优先顺序,这是宪法赋予的劳动者基本权利。赋予职工工资相应的优先权,更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抵押权所保障的则是民事主体的经营性利益,原审基于工资债权的重要性,判决工资债权优先于担保物权受偿并无不当。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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