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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抵押贷款合同却没有登记会怎样

2020-07-02 18:04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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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均应当及时办理抵押权登记,在银行办理抵押贷款业务中,必须以抵押登记办理完毕,收妥抵押权证为放款条件,那么签了抵押贷款合同却没有登记会怎样?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签了抵押贷款合同却没有登记会怎样

  不动产抵押是需要即时办理抵押登记的,对于抵押权人而言,未办理登记就不能取得抵押权,即使司法实践中法院作出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判决,但在与其他普通债权同时存在时,也就不能就抵押物优先受偿。因此,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应在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合同签订后的一定时间内(及时)到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签了抵押贷款合同却没有登记会怎样

  案例:

  2015年10月10日,借款人李某向A银行申请借款500万元,期限两年,由王某所有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借款人李某、抵押人王某和A银行分别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同时办理抵押登记。贷款发放后,由于借款人李某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到期的借款本息。随后,借款人李某、抵押人王某和A银行通过共同协商,同意对该笔借款办理借新还旧,期限两年,继续用王某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并和借款人李某、抵押人王某重新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

  因新贷款与原贷款的抵押物系同一宗抵押物,登记部门在办理新贷款的抵押登记时,需要先注销旧贷款的抵押担保登记才能对新贷款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所以借款人、抵押人、A银行于2017年10月20日共同到登记部门办理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但当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办完后,新贷款的抵押登记尚未办理完毕时,抵押人突然反悔,拒绝履行抵押登记义务,致使重新抵押登记手续未办理成功。A银行在无奈之下,将借款人李某、抵押人王某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对拍卖或变卖王某的房产价款优先受偿。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的“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和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的规定,担保房屋抵押权的设立应当进行登记并自登记时正式设立。最终,法院判决,如李某未能清偿借款本息,则A银行有权就王某的抵押担保房产在最高债权额500万元的限度范围内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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