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分为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财产案件是按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按比例收取诉讼费的。那么财产类民事诉讼费用标准多少?财产类民事诉讼费用由谁缴纳?民事诉讼费用缴纳还有哪些规定?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1、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
2、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
3、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4、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破产”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1、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3、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4、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5、依照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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