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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意见及抚养能力并非判定小孩抚养权的决定因素

2020-07-21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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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知道子女抚养权问题一直是离婚时夫妻双方十分关心的一个问题,但是很多人对相关规定可能会有错误的理解,比如认为子女意见及抚养能力十分重要,是法院判决抚养权时的决定因素,下面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究竟是不是这样的?

  【简要案情】

  夏女与林男婚后于1998年11月生育一子林小,2013年10月经法院调离,在双方均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情况下,达成协议约定林小由夏女抚养,抚养费夏女自行承担。夏女于2014年2月份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另查,夏女自2006年作为随军家属来京后无业至今,其与林小和他人合租生活,夏女目前单身;林男为部队团级干部月工资6000元左右,现住单位单身宿舍,其与女友已向部队提出了结婚申请。林小现为初三学生,6月份参加中考,林小自幼由夏女抚养。林小想法庭明确表示跟母亲夏女感情更好,但考虑实际情况想跟父亲林男一起生活。

子女意见及抚养能力并非判定小孩抚养权的决定因素

  【本案焦点】

  子女意见及抚养能力并非判定抚养权的决定因素

  【具体分析】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集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其中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支持“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本案中您能够林小已年满15周岁,并在法庭征询意见过程中,明确表示“跟母亲夏女感情更好,但考虑实际情况想跟父亲林男一起生活。”是否就能依此支持夏女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呢?

  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抚养权纠纷案件中,应从亲权角度出发,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父母双方抚养能力、未成年人个人意志、共同居住人态度等综合因素作为判定抚养权归属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于双方均不愿抚养孩子的案件,对于抚养能力的判断不仅要审查工资收入等经济状况,而且还要从对抚养孩子的时间、精力方面进行考察,以全面了解客观事实。

  结合本案,夏女与林男在离婚诉讼期间主动争取林小抚养权,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双方的慎重决定。上次离婚至本次起诉时间仅隔四个月,其抚养能力未发生重大变化。且林小自幼与夏女共同生活,目前又处于中考前的关键期,此时不宜改变孩子的学习、成长环境。故,为了林小能够健康成长,其仍由夏女继续抚养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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