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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2020-07-27 09:32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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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都知道,当我们在工作时,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工伤都是很正常的一件事,而造成工伤以后产生工伤保险条例纠纷也是极可能的事,很多人在产生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时都会选择诉诸法院。下面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人民法院受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一、人民法院受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判决的依据

  人民法院受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判决的依据是当事人提交上来的案件资料,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表明:

  1、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这是地域管辖原则的体现,也是工伤待遇争议案件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

  2、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是级别管辖原则的体现。也就是说,工伤待遇争议的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的终审。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受理一审工伤待遇争议案件。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受理的工伤待遇争议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但是,移送只能进行一次,接受移送的法院即使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也不能再自行移送,只能提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二、发生工伤纠纷以后的处理方法

  1、如果在工作过程中遇到事故伤害,应当马上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同时,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自己长期在煤矿、采石场或有毒有害等场所工作,发现自己身体不适,一定要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职业病防治所进行诊断,确认为职业病后,再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如果对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如不认定为工伤),还可以在收到工伤认定书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在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被认定为工伤后,应拿着工伤认定书到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拿到工伤认定书和伤残等级鉴定书之后,就可以到用人单位或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所在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就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如果对工伤赔偿金额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纠纷。

  职员入职后单位一般都是会给其缴纳社保的,故此在其受工伤之后,保险公司也需要承担一部分的责任,若是用人单位或者是保险公司不愿意让职员享受供工伤待遇的,此时可以书写诉状之后,向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三、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庭审相关规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将工伤事故分别在第一部份人格权纠纷规定为“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同时又在第六部份劳动争议人事争议规定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前者属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受《民法通则》、《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民法(部门法)的调整,后者属于社会保险范畴,是劳动争议案件,受《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部门法)的调整。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人民法院受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判决的依据是什么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当我们产生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时,应合理的运用法律的武器,即通过提起诉讼等行为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登陆找法网免费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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