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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规则中对见证人的范围做了什么规定

2020-07-08 18:29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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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见证人是监督侦查机关侦查权的行使以及证明经侦查所获得的证据的合法性等方面的人员。在刑事勘验时,人民检察院应当邀请二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那么刑事证据规则中对见证人的范围做了什么规定?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一、刑事证据规则中对见证人的范围做了什么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7条第1款对见证人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具体而言,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刑事证据规则中对见证人的范围做了什么规定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但不会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员,可以担任刑事诉讼的见证人。

  例如,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嫌疑人有利害关系,但是由其见证搜查过程,能够有效监督侦查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并不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故可以担任见证人。

  3、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设立见证人的目的在于监督相关刑事诉讼活动的依法进行,确保相关笔录和清单的客观公正,因此,应当由实施相关刑事诉讼活动主体以外的人进行见证,以避免“自己监督自己”的现象。

  二、发生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情况如何解决

  实践中有两种情形难以解决:一是在一些偏远地区的案件现场,或者深夜发现的现场,可能难以找到群众做见证人;二是在当前司法环境下,出于各种顾虑,有的群众不愿意担任证人,公安机关不可能强迫他人做见证人。面对这些情况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刑事证据规则中对见证人的范围做了什么规定的内容,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相关的工作人员等。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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