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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补强规则的实质是怎样的

2020-07-09 18:35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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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据补强规则是在我国诉讼法学中很重要的一个规则,这是针对待补强证据设置的,待补强证据由于其存在证据资格或证据形式上的某些瑕疵或弱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那么证据补强规则的实质是怎样的?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证据补强规则的实质是怎样的

  待补强证据真实性判断困难,原因主要来源于证据在形成、采集或者提交法庭的形式存在着某些缺陷,或者由于法庭就与原件核对相关工作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或者言辞证据的表述主体存在能力或立场的瑕疵,导致该证据的完整性与真实性备受质疑,进而致使证明力下降。

  补强证据规则的实质是一项限定证据证明力的规则,要求对该类证据进行补强,否则不能进行直接定案。

证据补强规则的实质是怎样的


  【案情】:2018年3月9日,媒体曝光T镇S村村委会干部将敬老院出租建成练车场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M区纪委监委组成调查小组。调查过程中,因人手不足调查组抽调了辅助人员卓卓收集证据材料,配合找有关人员谈话。后经查实确定,S村敬老院出租建成练车场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问题情况属实,该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徐某某负有直接责任。M区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对徐某某党纪立案,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对徐某某作出纪律处分。

  【评析】:对于卓卓身为非在编纪检监察干部而以纪检监察辅助人员的身份参与本案的调查取证、配合询问调查笔录属于违反程序,因为程序违法导致存在缺陷(能力待定或者证明力不足),是瑕疵证据。有别于非法证据,瑕疵证据因其证据能力或证明力有瑕疵,一般不能单独使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根据证据补强规则,经过其它证据有效补强后,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所以,对于本案例中卓卓参与收集的原有调查证据,谈话笔录,M区纪委调查组应另行补充制作询问审查笔录,补充收集实物证据,补强加固原有证据以之为据,援引证据补强规则确认徐某某违纪,作出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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