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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强证据是否受举证期限规则的约束

2020-07-09 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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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中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或某些有缺陷的“主证据”认定案情时,必须有其他证据加以补强其证明力,才能被采信为定案依据。那么补强证据是否受举证期限规则的约束?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补强证据是否受举证期限规则的约束

  根据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瑕疵进行补正的不受规定的举证期限限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2020年5月1日施行生效):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补强证据是否受举证期限规则的约束

  二、为什么如今当事人的陈述越来越不被法官所相信

  首先,是社会风气影响;其次,不重视当事人的陈述;再者,在立法上没有把当事人诉讼诚信的义务未能明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特别是提交当事人的陈述的证据类型之中,迟迟没有确定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作虚假陈述,以及当事人经人民法院传唤必须到庭对案件事实进行陈述的义务。

  由于立法上对上述两个义务迟迟没有落实,也导致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庭上肆无忌惮,当事人拒不到庭,代理人在庭上随意的发表意见,对案件事实随意的进行歪曲,而要追责的时候,代理人则无一例外的把责任推给当事人。结果就是代理人随口(实为精心设计)的胡说八道都是转述当事人所讲,代理人仅是没有核实,轻信了委托人。但是,该说法并不可信。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2020年5月1日生效)第九十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一)当事人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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