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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被告人年龄时需采用最佳证据规则吗

2020-07-09 18:48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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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责任年龄是犯罪主体的构成要素之一,它直接关系到被告人是否承担犯罪刑事责任,是否具有量刑情节,以及是否适用死刑等问题,必须慎重对待。那么认定被告人年龄时需采用最佳证据规则吗?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认定被告人年龄时需采用最佳证据规则吗

  认定被告人年龄时需采用最佳证据规则。在认定被告人年龄时,应当按照最佳证据规则首先采信户籍证明等证明力最强的法定身份证件;当其他证据与户籍证明之间存在矛盾,无法予以排除时,应当适用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进行认定。

  认定被告人年龄时需采用最佳证据规则吗

  案例:

  潘某与杨某合谋盗窃电缆线一案中,2011年6月25日,潘某、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抢夺罪行及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破坏电力设备罪行。证人杨A的陈述,证明潘某曾用名王B,出生于1989年9月15日,系其在云南省施甸县与前夫所生。1997年其改嫁到江苏省响水县,嫁给潘C,重新给潘某报了户口。当时是请村干部到派出所代为登记,报的是1988年10月15日,当时没发现报错了。过了一段时间发现搞错了,以为没事情,就没去改过来。

  判决结果: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8条,第267条第1款,第25条第1款,第67条第2、3款,第68条,第69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潘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评析:

  关于被告人潘某的出生年月,尽管其户籍证明上显示其1988年10月15日出生于江苏省响水县,但该户籍证明系其母杨A改嫁到江苏省响水县补报,在客观真实性上可能存在瑕疵。云南省施甸县水长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系书证,证明潘某出生于1989年9月15日。另有云南省施甸县六病保偿中心《儿童六病保偿证》,证明潘某初次疫苗接种的时间是1989年12月20日,系早年形成,二者最能反映潘某出生时的真实情况。再结合潘某母亲杨A的证词,故应当排除江苏省响水县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以其他证据认定被告人潘某出生于1989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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