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闻证据是指除陈述者在审理或听证时所作陈述外的陈述,行为人提供旨在用作证据来证明所主张事实为真实。传闻证据规则除非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例外情形存在,否则就不具有可采性。那么,刑事诉讼传闻证据规则?以下就跟随着找法网的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传闻证据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种类中,不隶属于哪一个种类,证据种类有七类: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辨解;
5、鉴定结论;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这七个种类都有可能含有传闻证据,比如当庭出示的书证,并非由警检人员直接从犯罪嫌疑人身上或是作案现场获取,而是由与案件无任何关联人不经意得到,交给司法机关;比如被害人陈述,他陈述某某告诉他,他是怎么样被加害人加害的等等。
这就是说,传闻证据不是一个种类,传闻证据在案件的证明活动中,是依附于证据种类来归类的,当证据为书证时,如果是传闻证据,这个传闻证据就是书证,当证据为证人证言时,如果是传闻证据,这个传闻证据就是证人证言。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形成于英国普通法时代。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形成实际上是英国法在历史进程中对许多传闻证据在例外情形下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归纳、总结。在这一过程中,通过列举法和排除法,法律确认了许多传闻证据的例外情况,规定凡出现这些情况便不得作为传闻证据排除。
1、客观性;是指作为案件证据的客观物质痕迹和主观知觉痕迹,都是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不是主观想象、猜测和捏造的事物。
2、相关性;又称为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从而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
3、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形式、收集、出示、和查证,都由法律予以规范和调整,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采证标准,为法律所容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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