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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以补强的证据与需要补强的证据可以是同一来源

2022-05-11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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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常常说,不管发生什么事都必须要有证据。我国在审理诉讼案件的过程中,证据占有主导地位,只有提供的证据才能帮忙法院尽快的查明事实的真相,那么,用以补强的证据与需要补强的证据可以是同一来源?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用以补强的证据与需要补强的证据可以是同一来源

  不可以。

  一般来说,在刑事诉讼中,通常需要补强是被追诉人的供述,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需要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特定证据进行补强。

  用来增强证明力的补强证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补强证据本身必须具有证据能力。

  (二)补强证据必须具有增强主证据客观、真实性的能力。如查证属实的实物证据有利于增强言词证据客观真实性,从而降低仅仅根据主证据而误认事实的风险。

  (三)补强证据必须具有独立的来源。如根据被告人供述从他家里提取作案工具的菜刀是物证,就不能作为对其有罪供述的补强证据,因为主证据和补强证据共同来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认。更不能认为,被告人供述有其它物证相印证,就满足了“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定罪要求,必须有鉴定、指纹、勘查笔录等独立来源的证据来补强被告人有罪供述。

用以补强的证据与需要补强的证据可以是同一来源

  二、证据三性指的是什么

  证据的三性是指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三大特性。

  (一)证据合法性,侧重于形式,主要解决证据资格也就是证明能力的问题;

  (二)证据真实性,即证据所表达的事实或内容是真实的,不是臆想或虚构的;

  (三)证据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必须密切相关,具备证明待证事实的属性。

  三、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

  (一)证据包括:

  1、当事人的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

  (二)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三) 举证期限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用以补强的证据与需要补强的证据可以是同一来源的相关知识,由上述可知,补强证据必须有独立的来源,因此,用以补强的证据与需要补强的证据不可以是同一来源。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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