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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程序与强制清算程序如何衔接

2020-07-09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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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管是破产清算程序还是强制清算程序,二者均是我国公司退出市场竞争的终结程序,其中在特定的情况下,强制清算程序可以转化为破产清算程序,那么大家知道破产清算程序与强制清算程序如何衔接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破产清算程序与强制清算程序如何衔接

  强制清算程序与破产程序转化时,涉及法律适用、清算机构、清算费用、清算工作等诸多方面的衔接,其中包括:

  (一)程序衔接

  强制清算程序中,清算组发现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可与债权人协商债务清偿方案,如果该债务清偿方案经债权人同意及人民法院认可且履行完毕后,强制清算程序终结,但如果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债权人、被申请人也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

  (二)清算组与管理人衔接

  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需要指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清算组。强制清算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破产管理人取代清算组履行清算职责。

  若原清算组系由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的或者参加的,人民法院可指定该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作为破产管理人,或者吸收该中介机构或个人作为破产管理人成员,除非该中介机构或个人存在不宜担任破产管理人或破产管理人成员的情形。

破产清算程序与强制清算程序如何衔接

  (三)清算费用衔接

  管理人或管理人成员由原清算组中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担任的,其在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中取得的报酬总额,不应超过按照公司破产计付的管理人或管理人成员的报酬。

  (四)债权申报及确认工作衔接

  鉴于强制清算程序中附利息债权的利息并不停止计息,债权人所申报的附利息债权数额在强制清算期间仍会增加,在破产程序中附利息债权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且破产程序中对于确认债权的法律程序和标准远较强制清算程序更为严格。因此,两种程序转化后,管理人对原清算组在强制清算程序中作出的债权确认结果不应直接予以认可,而应当在原清算组工作成果的基础上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重新提交债权申报表,重新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核,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法院依法裁定确认,但在强制清算程序中已提交的债权申报材料无须重复提交,仅对破产程序中发生变化的部分补充提交证明材料即可。

  (五)审计及评估等机构工作衔接

  鉴于清算组和管理人聘请审计及评估机构的目的均是为清算组和管理人进行财产管理、处置等工作提供参考依据,所以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原则上可以使用原审计报告及评估报告,但也存在两种程序对报告基准日、审计或评估方法要求不同的情况,届时管理人可根据案件实际需要决定是否使用原审计报告及评估报告或者重新聘请审计和评估机构进行审计、评估。

  (六)已完成的合同清理及处置工作衔接

  公司强制清算中已经完成的清算事项,如无违反《企业破产法》或相关司法解释的,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应承认其效力。因此,在管理人依法对原清算组的清理和处置结果进行核查,确认不存在违反《企业破产法》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对于原清算组在清算程序中已经完成的合同清理及处置工作,管理人应予以认可。

  (七)已完成的资产处置工作衔接

  强制清算程序转入破产程序后,如原清算组已制定资产变价方案,但尚未对资产进行处置,经管理人核查该方案符合《企业破产法》及相关规定,管理人可使用该方案,并报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如原清算组已按资产变价方案处置了部分或全部资产,经管理人核查资产变价方案符合《企业破产法》及相关规定外并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且原清算组资产处置工作不存在《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可撤销或无效行为的,管理人应当对原清算组已完成的资产处置工作予以认可。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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