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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程序是怎样的

2020-07-09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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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可知,公司因为出现法定事由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后的15天以内开始清算,其中不同公司的清算组组成成员也不一致。那么大家知道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程序是怎样的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一、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程序是怎样的

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程序是怎样的

  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是指债务人公司解散后,在无法自行组织清算或自行清算出现显著障碍时,通过公权力的介入而开始的一种特别清算程序。因此,《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对强制清算的管辖法院、申请主体及相关程序等皆作出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08〕6号,下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10年发布,下称“《清算纪要》”)第二条规定:“对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管辖应当分别从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两个角度确定。地域管辖法院应为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即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存在争议的,由公司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级别管辖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级别予以确定,即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

  二、申请强制清算的债权人资格是怎样的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债务公司逾期成立清算组,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强制清算。但是,法律未对如何认定债权人的资格,作出详细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以债权人身份提请强制清算的,法院首先要查明申请人是否对被申请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债权人所主张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法院可依此确认债权人的身份;如债权人所主张的债权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则债权人需要有明确的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条予以证实债权真实存在,例如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的金融债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程序是怎样的”等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可知,强制清算案件必须是由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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