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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程序的启动条件有哪些?

2020-07-09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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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可知,当出现法定事由应当解散公司进入清算程序的,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清算。那么大家知道强制清算程序的启动条件有哪些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强制清算程序的启动条件有哪些?

  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并不解散是启动强制清算的前提条件。

  启动对债务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的前提是债务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应当自行清算而不自行清算,则债权人有权申请法院启动强制清算程序。例如,债务公司确实存在应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则债务公司将出现《公司法》规定的法定解散事由,在其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自解散事由(营业执照吊销)出现之日起的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展清算事务。否则,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强制清算程序的启动条件有哪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根据《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修正,下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实践中,常见的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的法定事由如下。

  (1)虚假注册。虚假注册包括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等形式来骗取注册。《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超范围经营。《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无故不开业或者停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4)企业逾期不参加年检手续。《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强制清算程序的启动条件有哪些”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根据相关规定可知,强制清算程序的启动条件包括债务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应当自行清算却不进行清算,故而向法院申请。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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