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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未经合法程序清算而被注销股东的法律责任

2020-07-10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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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来说,在公司负有债务的情况下,公司未经清算程序而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被注销股东也是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小编将由一个具体案例对这一问题具体分析帮助大家进行了解。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以案说法——有限公司未经合法程序清算而被注销股东的法律责任

  案情介绍:

  1997年6月13日,四川省港宏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担保书》,承诺为四川化工进出口公司向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的110834983.45日元的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因两公司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未果后,将债权转让至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东方资产公司曾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但仍未执行到财产。一年后,港宏公司的股东陈红、陈忠全在未通知东方资产公司的情况下,违规对公司进行了清算,并分配了公司剩余资产1119440.64元。北京聚鸿基投资有限公司合法受让该债权后,要求陈红、陈忠全赔偿因未依法清算导致的债权损失。

有限公司未经合法程序清算而被注销股东的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

  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资产对外承担责任,这两种责任方式是公司的核心制度。但是在司法实务中很多股东法律意识淡薄,明知在公司欠有债务的情况下,为了公司能逃避对债务的承担,恶意的对公司进行注销,误以为注销后公司的主体就不存在了,也不用再承担责任了,殊不知这种做法让股东自己陷入了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境地,公司的有限责任变得毫无意义。

  公司终止并不意味着公司清算义务和责任的完全解除,债权人可以也应该以公司股东为被告提起诉讼,而提起诉讼的根据则在于公司股东所应承担的清算义务。

  在公司股东以财务账丢失为由或者其它借口而拒不履行清算责任的情况下,应当从证据推定的角度来推定公司的有关财产及权利义务转由公司股东承担。

  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即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一般来说,被注销的公司如果不是经破产程序终止,可以推定该公司法人在被注销前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而该公司法人的债务没有清偿即被注销,可以推定该公司法人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被其投资者或相关人员占有,故应由其投资者或相关人员承担偿还责任。

  陈红、陈忠全非法清算行为导致聚鸿基公司不能再向港宏公司主张债权,结合陈红、陈忠全在清算中违法分配了1119440.64元财产的事实,聚鸿基公司的实际损失可以认定为陈红、陈忠全非法清算获取的利益,遂判决由陈红、陈忠全连带赔偿聚鸿基公司损失1119440.64元及相关利息。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有限公司未经合法程序清算而被注销股东的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一般来说,在未经清算程序进行注销的情况下,股东可是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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