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类型有很多,有些是有限合伙企业,有些是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设立过程中限制条件也比较多,比如合伙企业名称和其他方面。中途想要更改名称也需要按照协议要求经合伙人表决决定,那么有限合伙企业有什么要注意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将为您进行解答。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二条,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另外相关规定:
1、不能重名;
2、不能触犯驰名商标;
3、不能用地名名称及简称;
4、只能是简体中文;
5、不能使用模板字号;
6、不能与知名公司名字混淆;
7、不要刻意修饰公司的名字,尽量让名字简单明了。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实现了企业管理权和出资权的分离,可以结合企业管理方和资金方的优势,因而是国外私募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我们耳熟能详的黑石集团、红杉资本都是合伙制企业。
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有限合伙企业不同于普通合伙企业,它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组成,前者负责合伙的经营管理,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不执行合伙事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相对于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允许投资者以承担有限责任的方式参加合伙成为有限合伙人,有利于刺激投资者的积极性。并且,可以使资本与智力实现有效的结合,即拥有财力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拥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作为普通合伙人,这样使资源得到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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