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区别有,合伙人之间的关系不同,出资方式上的差别,退伙程序的不同。如普通合伙企业都是普通合伙人一起组成,有限合伙企业就需要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一起组成。
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区别有:
1.合伙人之间的关系不同。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对合伙事务享有平等的权力,都有权对内行使经营管理权,对外代表合伙人从事交易活动。而有限合伙的业务执行权,专属于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他们是资金的管理者,有权决定合伙的对内管理、对外经营一切事务。
2.出资方式上的差别。普通合伙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我国现行法律也允许合伙人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还可采用劳务出资的方式。而有限合伙由于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无权执行合伙业务,也无权对外代表合伙进行经营,故只能以货币或其他物质性财产出资,劳务出资与信用出资则不被允许。
3.退伙程序的不同。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退伙原因通常基于以下三点,即声明退伙、法定退伙和开除退伙。在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的退伙同前所述,而有限合伙人退伙原因仅基于自愿或决议两种情况,不存在法定退伙。
有限合伙企业能够做有限公司股东,法律没有禁止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工会、政府委托国资委。那么,合伙企业为非法人组织,可以是公司的股东。但根据《公司法》第57条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为自然人和法人。
也就是说,合伙企业可以为一人公司的股东。一人公司在其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或该个人借该公司逃脱债务、恶意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要承担无限责任。
找法网提醒您,有限合伙企业不是独立法人。
具有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能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就是法人。合伙企业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根据合伙企业法设立的普通或者有限合伙企业。
根据相关法则规定“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而法人依法独立承当民事责任,所以合伙企业不是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