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汇票是票据法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很多人可能都听过承兑汇票背书。承兑汇票背书其实就是权利人,也就是持票人将自己的票据所拥有的权利转让给他人,进行转让行为之后需要在票据背后记载该行为的说明,这便是背书。那么,背书转让承兑汇票怎么做账?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将会跟您详细介绍。
银行承兑汇票通常在票据的背面,都事先印制好若干背书栏的位置,载明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的文句,而留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的空白,供背书人进行背书时填写。票据法一般并不限制进行背书的次数,在背书栏或票据背面写满时,可以在票据上粘贴粘单”进行背书。
银行承兑汇票在流通中转让时,以背书的方式进行。背书应当由背书人在银行承兑汇票背面或粘单之背书人签章”栏内签章(企业财务章和法人章)并记载背书日期,前一手被背书人应为后一手背书人,前一手被背书人企业名称必须与后一手背书人财务章相符合。如果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而且背书也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的限制有:
(一)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在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二)汇票须完整转让,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三)背书不得附有条件,票据法规定,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四)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
(五)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一)背书不连续。背书不连续是银行承兑汇票最常见的错误。目前共有2种不连续的方式。
1、名称与印鉴完全不符。背书的前手和后手的签章没有任何相同的地方。例如:A转让给B,而在后手签章处却盖了D的印鉴,B与D明显不是一个单位。
2、背书名称与印鉴有部分不符。背书的前手与后手的签章缺字或多字或印鉴不清。例如,A转让给XX有限公司,而印鉴部分却是XX股份有限公司,印鉴多“股份”二字。或者A转让给XX有限公司,而印鉴部分是XX股份有限公司,印鉴多“股份”二字。A转让给B,B的印鉴盖的不清,致使无法辨认。这样,连续性无法辨认,影响了解付。
3、背书骑缝章盖得不规范或不盖骑缝章。
(二)委托收款错误。
1、多处委托收款。表现为银行承兑汇票的几手背书中,有两处以上的背书都注有“委托收款”字样。
2、委托收款行与结算凭证的委托收款行不符。具体表现为银行承兑汇票的委托行为XX农行,而结算凭证上却盖着XX工行的结算章。
3、委托收款凭证填写不正确。具体表现为付款人名称填写不正确,收款人与开户行填写不规范。
(三)背书转让给个人。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章第七十四条: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以上条款从法律上规定了银行承兑汇票不能转让给个人。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解答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银行承兑汇票通常在票据的背面,都事先印制好若干背书栏的位置,载明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的文句,而留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的空白,供背书人进行背书时填写。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