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是商业汇票的一种。它主要是指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票据。以下就让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背书转让承兑汇票什么意思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背书转让是指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行为。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应当背书并交付票据。所以,当持票人为了转让票据权利,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就是在进行背书转让。背书转让一经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产生票据权利移转的效力、票据权利的证明效力和票据责任的担保效力等背书效力。通常在票据的背面,都事先印制好若干背书栏的位置,载明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的文句,而留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的空白,供背书人进行背书时填写。票据法一般并不限制进行背书的次数,在背书栏或票据背面写满时,可以在票据上粘贴“粘单”进行背书。背书应当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如果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而且背书也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 一)背书不连续。
背书不连续是银行承兑汇票最常见的错误。目前共有2种不连续的方式。
1、名称与印鉴完全不符。背书的前手和后手的签章没有任何相同的地方。例如:A转让给B,而在后手签章处却盖了D的印鉴,B与D明显不是一个单位。
2、背书名称与印鉴有部分不符。背书的前手与后手的签章缺字或多字或印鉴不清。例如,A转让给XX有限公司,而印鉴部分却是XX股份有限公司,印鉴多“股份”二字。或者A转让给XX有限公司,而印鉴部分是XX股份有限公司,印鉴多“股份”二字。A转让给B,B的印鉴盖的不清,致使无法辨认。这样,连续性无法辨认,影响了解付。
(二)委托收款错误。
1、多处委托收款。表现为银行承兑汇票的几手背书中,有两处以上的背书都注有“委托收款”字样。
2、委托收款行与结算凭证的委托收款行不符。具体表现为银行承兑汇票的委托行为XX农行,而结算凭证上却盖着XX工行的结算章。
3、委托收款凭证填写不正确。具体表现为付款人名称填写不正确,收款人与开户行填写不规范。
(三)背书转让给个人。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章第七十四条: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以上条款从法律上规定了银行承兑汇票不能转让给个人。
承兑汇票背书转让可以按以下操作:
(一)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时,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银行承兑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应当在票据背面的背书栏依次背书。鉴丰金融觉得因银行承兑汇票背面只有两个背书栏,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不能满足汇票多次背书转让的需要,但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承兑汇票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或粘单与粘单的骑缝处签章。
(三)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背书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承兑汇票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背书转让承兑汇票什么意思的相关知识,由上述可知,当持票人为了转让票据权利,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就是在进行背书转让。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