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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公证的程序是怎样的?

2020-07-27 13:46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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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信息技术与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各国之间的往来交流日益频繁,因此跨国婚姻也成为一件较为常见的事,但跨国婚姻由于它本身的特殊性,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的证明往往需要进行涉外婚姻公证,下面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涉外婚姻公证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涉外婚姻公证的程序

  外国的法律文书或当事人在外国生成的书面材料(如离婚意见书、授权委托书等)要拿到中国使用,需要先经过文书生成地的公证机关(或者有相同职权的机构或个人)公证,然后再到该国外交部门办理认证,再送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之后,才能拿到我国使用。

  同样,在我国生成的法律文书要向在国外使用也要经过类似的程序。

  关于港、澳、台地区的公证认证:

  1、来自香港的法律文书:需要先委托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公证律师做公证(包括查核和公证),然后再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后才能寄回国内使用。

  2、来自澳门的法律文书:需要先委托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公证律师做公证,支付是否需要像香港那样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目前并无明确要求。

  3、来自台湾的法律文书:委托台湾的律师到台公证机关公证;公证副本寄交内地公证员协会进行核证,核证后的法律律文书即可在内地使用。

  目前可以办理涉外婚姻认证手续的机构

  我国总的办理涉外认证手续的是中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处,不过为方便各地公民及时办理认证手续,外交部已经授权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广东、海南、云南、四川、贵州、湖南、湖北、江西、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广西、内蒙古、重庆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可以开展领事认证业务。对上述省、区、市内涉外公证处出具的涉外公证书,如文书使用国在当地设有领馆或其领馆领区包括该省、区、市,且领馆开展认证业务,则文书应先送该省、区、市外事办公室办理认证,而后送相关国家领馆办理认证。

涉外婚姻公证的程序是怎样的

  二、涉外婚姻公证需要的材料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三、涉外婚姻公证注意事项

  1、办理涉外婚姻状况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向当事人住所地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机关提出申请。

  2、申请人应同时提供下列文件:1.本人的身份证件;2.结婚证书或离婚证书或夫妻一方死亡证书;3.其他证明婚姻状况的文书。

  3、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而是按照当地风俗结为夫妻的,其公证属于结婚公证的范围,但其公证的格式与结婚公证有所不同。

  4、除公证文书使用国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协议免除领事认证的,公证书应送外交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和有关国家驻我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

  此外,申请人还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请人准备结婚的,其本人必须已达到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

  (二)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应的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书、离婚证书、丧偶证明等);

  (三)如申请人的结婚证或离婚证丢失,须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者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等。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涉外婚姻公证的程序是怎样的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涉外婚姻公证的程序比起普通婚姻来说更加复杂,但是涉外婚姻的公证可以使涉外婚姻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应,可以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因此是十分必要的。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登陆找法网免费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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