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侵权纠纷双方均有过错责任如何承担?

2021-06-29 14:38
找法网官方整理
浏览 9898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侵权纠纷时有发生,很多时候产生侵权纠纷的原因不仅仅只是其中一方实施侵权行为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而是两方均有过错,那么这种情况下侵权责任的承担就成了一个问题,下面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侵权纠纷双方均有过错责任如何承担?

  【基本案情】

  刘某某与阎某某邻村而居。2013年8月2日12时,刘某某和阎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阎某某到刘某某家中对刘某某进行殴打,致使刘某某受伤。刘某某在永城市人民医院治疗4天,花费3140元。永城市公安局对阎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对刘某某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双方均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且均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2012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7524.94元。

侵权纠纷双方均有过错责任如何承担

  【审判结果】

  永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亦有过错的,可减轻侵害人的赔偿责任。刘某某、阎某某邻村而居,双方发生纠纷时,应本着相互尊重、互谅互让的原则化解。然而,刘某某、阎某某却因琐事发生吵骂,后阎某某到刘某某家中对刘某某进行殴打,致刘某某受伤住院。事发后,公安机关对阎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对刘某某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刘某某、阎某某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均予以认可,可见刘某某所受伤害的事实存在,且与阎某某的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阎某某的行为侵害了刘某某的身体健康权,阎某某应当承担赔偿刘某某伤后损失的民事责任。从刘某某发生损害的起因来看,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存在一定过错。结合庭审查明事实,根据原被告对损害发生的过错程度,原被告双方以3:7责任划分为宜。刘某某支出的医疗费3140元、误工费每天(7524.94÷365)元×4天=82.48元、伙食补助费每天30元×4天=120元,以上合计3342.48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刘某某未提供有效票据及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按原被告责任划分,阎某某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阎某某应赔偿刘某某各项损失共计3342.48元×70%=2339.7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阎某某应赔偿刘某某医疗费3140元、误工费82.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共计3342.48元的70%,即2339.7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健康权是每个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身体机能正常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基于健康与公民生命、身体的密切关系,侵害公民身体,剥夺公民生命的同时也构成对公民健康的侵害。所以刘某某在身体受到伤害时,健康权已经不再完整了。保护公民的健康权是我国刑法、民法等多项部门法的共同任务。非法侵害公民的健康权,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所以,本案,刘某某有权要求得到因健康权受到损害的赔偿。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权利。身体是生命的物质载体,是生命得以产生和延续的最基本条件,由此决定了身体权对自然人至关重要。身体权与生命权、健康权密切相关,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往往导致对自然人健康的损害。

  综上,本案刘某某的人身权已经被侵害,具体是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所以对于造成了刘某某的损失,加害方应该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我国民法规定,当损害结果和加害行为有因果关系时,加害人必须承担责任。但在本案中,原被告邻村而居,因为一点纠纷而大打出手,双方都存在过错,所以刘某某也必须对损害结果负起相当责任。最后,法院根据双方责任大小,判决由刘某某、阎某某按3:7的比例分担责任。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侵权纠纷双方均有过错责任如何承担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对于侵权纠纷双方都有过时的情况下,责任的确定涉及的是过失相抵的原则,然后通过判断两方的责任比例来具体确定责任的承担。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登陆找法网免费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