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类型包括网络经营者侵害受害人名誉权、加害人利用网络侵害受害人的名誉权、网络经营者与加害人共同侵害受害人名誉权等。网络服务商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
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类型根据我国法律的法律有关规定主要包括四种:
一是网络经营者(中间服务商)侵害受害人名誉权;
二是加害人利用网络侵害受害人的名誉权;
三是网络经营者(中间服务商)与加害人共同侵害受害人名誉权;
四是网络经营者(中间服务商)疏于监控、删除有害信息,或者拒不切断与有侵害内容的网站之间的链接,拒不提供加害人的上网登录资料。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赔偿损失;
7.赔礼道歉;
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找法网提醒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有如下区别:
1.归责原则的区别。前者主要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后者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2.责任构成不同。前者是只要违约虽无损害也要承担责任;后者是无损害事实便无责任。
3.责任范围不同。前者的赔偿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失;而后者还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赔偿等;
4.第三人的责任不同。前者如因第三人致合同不能履行,债务人应首先对债权人负责,然后再向第三人追偿;后者行为人仅对自己的过错负责。
5.诉讼管辖不同,前者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或依协议选择前述两地及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而后者则由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