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是可以发生转让的,转让就涉及到债务问题,很多人不知道转让后债务具体要怎么承担。那么,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前的债务由谁承担呢?有什么案例介绍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案情简介:
李炳辉经营小型农机具铸造、销售生意,2015年,邢宝海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滦南县开尔圣锅炉厂多次自李炳辉处赊购锅炉用铸件,拖欠货款12万余元。2016年08月,邢宝海与王凤辉签署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协议书,约定邢宝海将其个人投资经营的滦南县开尔圣锅炉厂全部资产以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凤辉,双方未对滦南县开尔圣锅炉厂的债权债务作出约定。
2017年05月16日,李炳辉将滦南县开尔圣锅炉厂、邢宝海、王凤辉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欠款12万余元。
法院判决:
一审滦南县人民法院判决滦南县开尔圣锅炉厂给付李炳辉欠款,邢宝海、王凤辉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滦南县开尔圣锅炉厂及王凤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滦南县开尔圣锅炉厂及王凤辉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作出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案情分析:
本案涉及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前债务的承担问题,在此类问题中,可能承担责任的主体包括:(1)个人独资企业;(2)原投资人;(3)新投资人。
上述主体在本案中分别为:(1)滦南县开尔圣锅炉厂;(2)邢宝海;(3)王凤辉。原告李炳辉在起诉中将上述主体均列为被告,法院在判决中也认可了上述主体的责任承担,只是在责任承担顺位上进行了区别。
1、个人独资企业滦南县开尔圣锅炉
二审法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并不会导致经营主体发生变化,个人独资企业应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上诉人王凤辉与被上诉人邢宝海签订《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协议书》后,滦南县开尔圣锅炉厂变更工商登记,将投资人由邢宝海变更为王凤辉,但企业经营主体并没有发生变化。故被上诉人李炳辉要求滦南县开尔圣锅炉厂承担给付货款的责任应予支持。”
再审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个人独资企业系合同相对方,应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本案中,与李炳辉签订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是滦南县开尔圣锅炉厂而并非投资者个人,因此,作为经营主体及买卖合同的购买方,滦南县开尔圣锅炉厂应当承担偿还货款的责任。”
2、原投资人邢宝海及新投资人王凤辉
一审法院滦南县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邢宝海作为滦南县开尔圣锅炉厂赊购原告李炳辉铸件时的投资人,应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邢宝海与被告王凤辉签订的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协议书对签订双方具有约束力,对外不能对抗第三人,其转让行为对于原告李炳辉不产生对抗效力,被告王凤辉系受让人且作为滦南县开尔圣锅炉厂现任投资人,亦应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二审法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再审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投资人邢宝海与新投资人王凤辉并未对邢宝海经营期间债权债务的承担作出约定,因此邢宝海及王凤辉均应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书中论述如下:
“虽然王凤辉与邢宝海签订了《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协议书》,但滦南县开尔圣锅炉厂投资人的转让不能否定滦南县开尔圣锅炉厂的还款责任,且正是因为王凤辉与邢宝海在签订转让协议时,对转让之前的债权债务没有约定,原审判决由滦南县开尔圣锅炉厂的投资人邢宝海、王凤辉均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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