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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既遂认定标准是什么?

2020-07-17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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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知道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在量刑上区别是很大的,如果能认定为未遂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是很有利的,如果被认定为既遂,那么肯定量刑会严重很多,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保险诈骗罪既遂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保险诈骗罪既遂认定标准是什么

  保险诈骗罪既遂认定标准:只要实施了保险诈骗行为,无论是否实际骗到保险金,均可以视为犯罪既遂。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数额较大是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之一,也即只有保险诈骗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否则就不构成犯罪。《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保险诈骗罪既遂认定标准是什么

  二、保险诈骗罪的行为特征

  (一)本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和保险制度。保险人按合同规定投付保险公司的保险金,系保险公司的财产。而保险诈骗行为则企图非法占有保险金,故该行为侵犯了企业财产所有权;同时,保险诈骗行为也违反了国家为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有关保险法律、法规。

  (二)本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以及对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夸大损失程度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金,且数额较大的。

  刑法规定了五种进行保险诈骗的行为: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这种诈骗手段是指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虚构本不存在的标的,而后谎称保险标的灭失,以骗取保险金。如果保险标的确实存在,而向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情况作了部分虚构,这种情况是否属“虚构保险标的”。如果这种部分虚构“足以影响到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就应属“虚构保险标的”。如有的投保人超额投保,即夸大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或将别人的财产冒充自己的财产投保,并提供虚拟的证明文件,发生保险事故,即以虚构的保险标的骗取高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赔偿,这种情况也属虚构保险标的。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只对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范围及事故造成的损失范围承担经济补偿责任。行为人为了骗取保险金,在事故发生之后,故意向保险公司虚构事故发生原因,将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内的实际原因加以掩饰,编造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内的原因,达到骗取保险金的目的。此外,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也是本罪行为人的常用手段之一。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保险事故的发生是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前提条件。在保险诈骗犯罪中,行为人往往通过编造根本未发生的“保险事故”要求保险人理赔,达到骗取保险金的目的。例如,在财产保险中,行为人故意转移财产后,通过伪造现场等方式制造财产失窃的假象并向保险人谎称被盗要求赔偿的行为。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这是指行为人在投保后故意破坏、毁损作为保险标的财产,以骗取保险金。

  (5)投保人、受益人估计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这是指行为人为骗取保险金,故意对保险人进行伤害或杀害或故意致使被保险人发生疾病,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

  (三)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这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既可以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所谓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上述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保险事故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实施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以本罪的共犯论处。

  (四)本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其主观故意可能产生于投保以前,即事前故意,也可能产生于投保之后,即事后故意。

  三、保险诈骗罪的认定

  (一)对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骗取保险金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183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刑法》第271条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进行上述虚假理赔的,依照《刑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理。

  对于投保人等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内外勾结,故意诈骗保险金的共同犯罪行为,如何准确定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内外勾结骗取保险金的,应依主犯的性质进行定罪。即如果主犯是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则将共同犯罪认定为职务侵占犯罪或贪污罪;如果主犯是担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则将共同犯罪认定为保险诈骗罪。

  (二)对保险诈骗行为的着手的认定

  犯罪的着手是区分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根本标志。具体到保险诈骗罪而言,到保险公司索赔的行为或者提出支付保险金请求的行为,才是实行行为;开始实施索赔行为或者开始向保险公司提出支付保险金请求的行为,才是本罪的着手。而虚构保险标的、对已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行为,则属于为诈骗保险金创造条件的行为,即保险诈骗的预备行为。

  (三)对保险诈骗罪的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保险诈骗必然要实施欺诈手段,而这种手段行为有可能触犯其他罪名,从而构成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如行为人为虚构保险标的或编造事故原因等而伪造各种公文、证件、印章等就触犯了伪造公文、证件罪。对此,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都主张按“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处理,但根据《刑法》第198条之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或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骗取保险金的,在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同时,若触犯其他罪名时,按保险诈骗罪和各相关罪数罪并罚。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保险诈骗罪既遂认定标准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综上所述,只要实施了保险诈骗行为,无论是否实际骗到保险金,均可以视为犯罪既遂。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登陆找法网免费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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