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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诈骗数额如何认定

2020-07-20 17:36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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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诈骗罪的刑罚程度以数额大小和情节严重程度区分,分别有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区分,那么合同诈骗罪诈骗数额如何认定?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诈骗罪诈骗数额如何认定

  1、合同诈骗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一百万元以上,可以分别认定为合同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单位合同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按照个人合同诈骗相应数额标准的五倍执行。2、对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合同诈骗罪诈骗数额如何认定

  案例:

  2014年7月中旬,被告人张某伙同简某1、马某1(均已判决)经事先预谋欲骗取龙工装载机用于“抵押”获利,后由马某1以“金盛”的网名在互联网上发布出售装载机的信息。苏某(另案处理)得知该信息后联系到欲购买装载机的孙某(另案处理),一同于2014年7月19日到龙岩市新罗区与被告人张某等人联系,并协商以人民币32.9万元将两部装载机“抵押”给孙某使用。之后被告人张某伙同马某1、简某1虚构在龙岩市新罗区苏坂乡“南三龙高铁”工地有工程,需要购买装载机的事实,与福建某机械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采取分期付款方式以总价人民币629280元购买两辆装载机。被告人张某及马某1于2014年7月21日晚22时通过现金转账支付12万元首付款、保证金,后福建某机械有限公司按照被告人张某等人的要求,先后于7月21日晚及7月22日下午将两辆“LG855B”型装载机送到苏坂乡中铁四局三分部“南三龙高铁”工地上。同年7月24日凌晨,孙某将人民币32.9万元通过网上银行转账至苏某的银行账户,被告人张某及简某1、马某1在确定“抵押款”到苏某账户后,未按合同约定告知福建某机械有限公司就将两辆装载机以32.9万人民币“抵押”给孙某,后由孙某于当日将两辆装载机运至河北省无极县一沙场使用。事后苏某将上述“抵押款”中的32万元交给被告人张某及简某1、马某1。经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骗的两辆装载机价值人民币630000元。

  法院审理结果:

  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10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量刑方面,被告人张某有前科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合并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二十四日,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二年二个月二十四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刑罚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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